(2017)辽068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岚与被执行人李超良民间借贷纠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岚,李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马岚,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碧海委银河小区**号4-209。被执行人李超良,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碧海小区**号4-404。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执行费6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并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