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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海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刑初7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海艳,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民,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海艳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学财、代理检察员熊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海艳及其辩护人刘民、被害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2月份,被告人秦海艳伪造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明园房产证、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房产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巨鹰国际房产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象城房产证向被害人杨某某抵押,骗取借款人民币430000元,赃款去向不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30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悦园小区将被告人秦海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海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假的房产证抵押骗取他人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秦海艳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认为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诈骗数额应为32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2月份,被告人秦海艳以其爱人张某某需要送礼结工程款为由,伪造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明园房产证、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房产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巨鹰国际房产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象城房产证,向被害人杨某某抵押,骗取借款人民币430000元,赃款去向不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30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悦园小区将被告人秦海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如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证实秦海艳的真实身份信息。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由杨某某举报秦海艳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引发。抓获经过,证实秦海艳被抓获归案。产权信息查询报告、鉴定书,证实涉案房产证系伪造。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9日秦海艳到世奥香榭丽以继子在日本留学为由向其借款6万元,1月23日,秦海艳又说她爱人需要现金打点相关人员结算工程款,并且拿了一个房产证抵押,又借款5万元;后来又先后8次向其借款32万元,一共借款10次,共计43万元。被告人秦海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为了让杨某某相信其有钱偿还,一共制作5本假房产证向杨某某抵押借款,先后共借款4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海艳没有实际偿还能力,伪造房产证向他人抵押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秦海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诈骗数额的辩解,被告人供述借款43万元,被害人陈述被骗43万元,被害人解释其陈述的32万是后8次的数额,不包括之前的11万,后经二人当庭对质,数额均为43万元,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海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3万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晨勇人民陪审员  麦 娇人民陪审员  于春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鹤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