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桔香与被告许雄辉、李五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桔香,许雄辉,李五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748号原告陈桔香,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许雄辉,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李五香,女,xx出生,汉族,住xx。原告陈桔香与被告许雄辉、李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需要,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到陈桔香现金计人民币贰拾万万元整(200000元),月息二分。借款人:李五香、许雄辉。被告在收到借款后按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停止支付。原告多次催告其还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陈桔香提供的被告许雄辉的详细地址及身份信息不正确,且不能重新提供更准确的相关信息,又不能提供下落不明证明。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地址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桔香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正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