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林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404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林生,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被告人王林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王林生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王林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林生驾驶苏A×××××的五菱牌LZW6389BQY型号的小型面包车沿盱眙县24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后至上述道路21公里+700米时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盱眙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林生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避让,有明显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复合性损伤死亡。2017年1月,被告人王林生驾驶的上述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被告人王林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外,被告人近亲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前者赔偿后者人民币13万元,后者对被告人王林生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林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林生的户籍信息及正面照,前科查询证明,王林生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查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盱眙县机动车检测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王林生提交的保险单复印件、民事赔偿协议书复印件,受方收到赔偿款收条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认为,被告人王林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林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林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了约定的款项,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林生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林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