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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7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湘涛、周明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湘涛,周明福,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712-2号申请执行人徐湘涛,男,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周明福,男,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湘涛与被执行人周明福、王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玉珍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玉珍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