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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6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某2与吴某1、吴某3等遗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1,女,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2,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3,男,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东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4,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5,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6,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吴某1因与被上诉人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1未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足额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钰审判员 朱卫国审判员 相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