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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靖江金天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东达铝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金天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东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010号原告:靖江金天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PNPR85,住所地靖江市万都五金机电博览城11幢03。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东达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7257878A,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426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军,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金天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东达铝业有限公司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金天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朱珂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