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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月英、刘群英等与王万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月英,刘群英,刘根基,刘根劳,刘根平,王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月英,女,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万东,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萍,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群英,女,194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根基,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根劳,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根平,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再审申请人刘月英因与被申请人王万东、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群英、刘根基、刘根劳、刘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8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月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月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月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佳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