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异字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讷河市造福板厂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辉、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造福板厂,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辉,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异字34号异议人(案外人):讷河市造福板厂,住所地讷河市孔国乡。经营者;辛洪波,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祥,男,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张辉,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被执行人:高霞,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辉、高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讷河市造福板厂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讷河市造福板厂称,讷河市人民法院依据(2017)黑0281执40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的1500张细工木板并非是归张辉所有,而是异议人的。讷河市造福板厂是辛洪波租赁被执行人的场地开办经营,法院将属于讷河市造福板厂的细工木板认为是张辉的而扣押侵犯异议人的财产权,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1500张细工木板的扣押。异议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据二、租赁合同。证据三、租赁费收据。本院查明:2017年2月1日,辛洪波与被执行人张辉签订了租赁合同,张辉将262平方米房屋及场地出租给辛洪波,租期五年,租金每年30,000.00元。2017年2月8日辛洪波申办讷河市造福板厂,经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2017年5月23日,因被执行人张辉对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债务,本院作出(2017)黑0281执406号执行裁定书,对张辉院内(讷河市造福板厂)1500张细工木板扣押。本院认为,讷河市造福板厂是辛洪波租赁张辉的房屋和场地申办的,张辉出租的场地归讷河市造福板厂管理使用,其存放于讷河市造福板厂内的1500张细工木板应为讷河市造福板厂所有,且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张辉所有。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对在讷河市造福板厂内1500张细工木板的扣押应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2017)黑0281执406号执行裁定对1500张细工木板扣押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宝胜审判员 梁明山审判员 韩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