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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真、杨敦庆与丁钟鸣、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真,杨敦庆,丁钟鸣,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603-1号申请人陈真,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月3日,安康市白河县人,现住汉滨区。申请人杨敦庆,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0月19日,安康市白河县人,住安康市白河县。被执行人丁钟鸣,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丁钟鸣。申请人陈真、杨敦庆与被执行人丁钟鸣、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督1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陈真、杨敦庆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02执字第60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