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行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伊犁富兴汽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伊宁市公安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犁富兴汽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0行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富兴汽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赵玉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X,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公安局,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成,伊宁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良,伊宁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上诉人伊犁富兴汽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公安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行初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犁富兴汽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另行与被上诉人伊宁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报案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伊犁富兴汽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伊犁富兴汽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古力给娜代理审判员 田 金 华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志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