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伟康与高艳丽、张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康,高艳丽,张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57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康,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x村。被执行人:高艳丽,女,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乡xxx村。被执行人:张建业,男,1959年农历10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高艳丽丈夫。申请执行人陈伟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艳丽、张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高艳丽、张建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伟康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高艳丽、张建业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伟康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在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名单。该案自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现申请执行人陈伟康以与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伟康以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案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执行员 王江峰执行员 翟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