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相立鹏、淄博市周村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立鹏,淄博市周村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28号之一申请人:相立鹏。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相立鹏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淄博市周村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相立鹏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