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明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明贤,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南市,往返大陆证件号0448202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台湾省台南市东区。2013年1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6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宰正,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金梅,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明贤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娄绍敏出庭,指控:2017年4月18日00时08分许,被告人许明贤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号轿车途经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506号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明贤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被告人许明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明贤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明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许明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明贤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明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开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