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6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盛继伟与梁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继伟,梁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641号原告盛继伟,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梁洪明,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继伟诉被告梁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继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