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038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孔令勇于王华昌、夏丽明、郭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勇,王华昌,夏丽明,郭照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0381执1108号申请人:孔令勇,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王华昌,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夏丽明,女,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郭照勤,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孔令勇申请执行王华昌、夏丽明、郭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16050元,申请执行费13561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