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执行人丁某,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西湖法院(2016)浙0106民初832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3911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3961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某的银行存款39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张超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