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丙祥与王身夫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祥,王身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80-1号申请执行人刘丙祥,男,出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身夫,男,出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刘丙祥与王身夫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身夫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丙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执行人王身夫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