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晓岩与被告刘伟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973号原告吴某某,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日安,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其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故对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邱立艳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谭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兆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