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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某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英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5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英,女。曾因走私,于2016年5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于2016年5月1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行政处罚。现因走私普通货物罪嫌疑,于2017年5月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孙某英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DAIS0化妆刷用清洁剂(80ML/支、8KG)87瓶、DAIS0化妆刷用清洁剂(150ML/支、10KG)60瓶、Santen眼药40支、全新O×××××便携按摩器2个。经鉴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919.65元。经查,被告人孙某英曾因走私,于2016年5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于2016年5月19日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行政处罚。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英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物品检验证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验记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英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英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孙某英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DAIS0化妆刷用清洁剂(80ML/支、8KG)87瓶、DAIS0化妆刷用清洁剂(150ML/支、10KG)60瓶、Santen眼药40支、全新O×××××便携按摩器2个。经鉴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919.65元。经查,被告人孙某英曾因走私,于2016年5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于2016年5月19日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行政处罚。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走私物品的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口岸缉私分局于2016年12月15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3.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孙某英系香港身份,1974年7月7日出生。4.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查获控制对象登记表,证明:2016年11月17日,孙某英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查,在其行李中发现DAIS0化妆刷用清洁剂(80ML/支、8KG)87瓶、DAIS0化妆刷用清洁剂(150ML/支、10KG)60瓶、Santen眼药40支、OMRON便携按摩器2个。被告人孙某英2016年11月17日涉嫌走私被抓获后,2016年12月15日,皇岗口岸缉私分局对该案刑事受理并立案侦查,2017年2月21日,该分局对该被告人采取边控措施,2017年5月2日,该被告人被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5.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仓储凭单,证明:皇岗海关于2016年11月17日扣留了孙某英持有的涉案物品,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5月2日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孙某英分别于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9日因走私被皇岗海关处以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7.出入境记录,证明:孙某英出入境情况。8.通关记录,证明:孙某英曾被查验及退运的情况。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英的供述与辩解:其对案发经过供认不讳,供述证明案发当天其未经申报,为他人代购货物走私入境的具体经过,以及其曾因被两次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被告人孙某英归案后供认了2016年11月17日的走私行为,其称案发当天其在香港上水购买了涉案货物,是其做代购帮客人买的商品,经福田口岸入境,未申报被现场查获。其于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9日因走私被两次处以行政处罚。10.鉴定意见(1)物品检验证书(卷1P19):证明涉案物品为DAIS0化妆刷用清洁剂(80ML/支、8KG)87瓶、DAIS0化妆刷用清洁剂(150ML/支、10KG)60瓶、Santen眼药40支、全新O×××××便携按摩器2个;(2)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卷1P20-22):证实涉案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919.65元。11.勘验、检查记录检查(查验)记录表,证明:被告人孙某英于2016年11月17日从福田口岸入境,未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查,在其行李内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涉案物品。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英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携带货物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孙某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查获走私货物予以没收,由海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作  洲审 判 员 肖  艾  新代理审判员 赵    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勉霖(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