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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厚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厚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064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环城西路锦绣兰庭一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厚永,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五河县。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厚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厚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茂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