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白银国与孙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国,孙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139号原告白银国,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翀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孙玉生,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白银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翀宇、被告孙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16年5月10日被告孙玉生向原告白银国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兀,余款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主张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的利息23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被告孙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银国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的利息2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孙玉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伟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