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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敏与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兴盛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兴盛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46号原告:刘敏,女,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小区1幢2单元20406室。法定代表人:黄雍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兴盛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新界第3幢1单元27层12707号。法定代表人:宋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兴盛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国锋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