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和风娥与刘真真、刘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风娥,刘真真,刘艳艳,刘广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630号原告:和风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真真。被告:刘艳艳。被告:刘广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风娥诉被告刘真真、刘艳艳、刘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风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真真、刘艳艳、刘广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风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风娥撤回对被告刘真真、刘艳艳、刘广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和风娥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曹英旗人民陪审员 赵晓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娄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