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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再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祖良与周耀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再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祖良,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耀宗,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审第三人:章玉兰,女,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审第三人:濮建康,男,1962年6月1日生,住常熟市。上诉人周祖良因与被上诉人周耀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祖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周祖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祖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8.75元,减半收取129.38元,由上诉人周祖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