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光喜与陆信、文山洪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喜,陆信,文山洪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中心支公司,管平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286号原告:赵光喜,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宣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朝飞,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陆信,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文山州广南县。被告:文山洪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州文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海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文山州文山市。负责人:陈兆华。被告:管平权,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宣威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住所地:曲靖市宣威市。负责人:蔡小吕。原告赵光喜与被告陆信、文山洪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中心支公司、管平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赵光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光喜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原告赵光喜负担(经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