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1626扬州市亚飞金属网带厂与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亚飞金属网带厂,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飞金属网带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凡庄村刘院组。投资人朱立顺,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郑锡辉。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飞金属网带厂与被执行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了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飞金属网带厂于2017年7月1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16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