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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惠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183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579-9。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钊,公司员工。被告:冯惠敏,女,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被告冯惠敏之子。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