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民初11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大道144-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77561029N(1-1)。负责人:汪希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靓英,该公司员工。被告:吕英桃,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储小毛(系吕英桃之妻),女,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吕红,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方有姣(系吕红之妻),女,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李钟斌,男,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靓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吕英桃归还贷款本金30000元,截止2017年5月10日利息和罚息共计3095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4.58%计算利息并加收30%的罚息);2、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3日,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与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下简称联保协议),协议约定,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组成联保小组,自2016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邮储银行根据任意一个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50000元内发放贷款,上述五人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邮储银行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6年2月3日,吕英桃依据《联保协议》向邮储银行申请贷款,同日,吕英桃与邮储银行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约定,如吕英桃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邮储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吕英桃并未按约还款,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起诉。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未到庭亦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因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邮储银行所举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与邮储银行签订了联保协议,协议约定,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组成联保小组,自2016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邮储银行根据任意一个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50000元内发放贷款,上述五人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邮储银行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6年2月3日,吕英桃依据《联保协议》向邮储银行申请贷款,同日,吕英桃与邮储银行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约定,如吕英桃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邮储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按约发放了50000元贷款,至2017年1月3日,邮储银行系统自动扣划了吕英桃账户上38.04元的利息,2017年3月16日吕英桃归还了20000元的本金,之后余欠的本息均未归还。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签订的《联保协议》、与吕英桃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邮储银行按约足额向吕英桃发放50000元贷款,吕英桃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现吕英桃仅归还了本金20000元及利息38.04元,余欠的贷款未能按时归还,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也未能按《联保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邮储银行对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英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95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4.58%计算利息并加收30%的罚息;二、被告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对被告吕英桃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为3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英桃、储小毛、吕红、方有姣、李钟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宏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