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贾俊海与吴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海,吴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1671号原告:贾俊海,男,1970年7月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吴兰,女,1981年9月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贾俊海与被告吴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俊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俊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吴兰将镇江市紫郡丽舍1幢4楼防火门重新安装,将公共走廊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原告贾俊海购买了镇江市紫郡丽舍1幢403室房屋,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相邻的404室业主擅自将公共走廊的防火门拆除并安装防盗门,将公共走廊封闭并铺设地板、安装鞋柜等。被告将公共空间占为己有,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被告拆除防火门造成安全隐患,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吴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原告贾俊海提交了照片及不动产权利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贾俊海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贾俊海为镇江市焦顶山路3号紫郡丽舍1幢403室(以下简称“403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吴兰购买了镇江市紫郡丽舍1幢404室(以下简称“404室”)房屋。连接403室、404室的公共走廊原为敞开空间,安装了防火门。2015年12月,原告贾俊海发现被告吴兰将公共走廊封闭,安装玻璃窗,将防火门拆除,安装防盗门。公共走廊现只能由被告吴兰进出使用,且封闭的公共走廊影响了403室房屋通风、采光。本院认为,被告吴兰擅自拆除公共部分的防火门、改装防盗门,并将公共走廊封闭,已经侵犯了相邻权利人原告贾俊海的权益。原告贾俊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镇江市焦顶山路3号紫郡丽舍1幢4楼公共走廊恢复原状并安装防火门。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吴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