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洪波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洪波,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屈京德,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金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燕萍、代理检察员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刘洪波于2007年5月申办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74xxxxxxxx4103),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3000余元,经兴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被告人刘洪波于2008年10月申办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xxxxxxxx8109),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3000余元,经兴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3.被告人刘洪波于2008年12月申办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同一账户下卡号分别为5309xxxxxxxx2088、5309xxxxxxxx0935),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364000余元,经中国工商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刘洪波于2016年9月9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洪波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洪波的供述,证人胡某的证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信用卡申请资料、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刘洪波缴税记录、工作收入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洪波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刘洪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洪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洪波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洪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洪波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七百三十二元二分,发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六十三元九角,发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人民币三十六万四千九百六十八元一角二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 赵维刚人民陪审员 石桂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