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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桃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和廷与王森、矫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和廷,王森,矫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桃民初字第385号原告:于和廷,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振军,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男,汉族,住栖霞市。被告:矫海霞,女,汉族,住栖霞市。原告于和廷与被告王森、矫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和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王森死亡,原告于和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和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于和廷负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佩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