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桃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和廷与王森、矫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和廷,王森,矫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桃民初字第385号原告:于和廷,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振军,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男,汉族,住栖霞市。被告:矫海霞,女,汉族,住栖霞市。原告于和廷与被告王森、矫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和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王森死亡,原告于和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和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于和廷负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佩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