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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义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义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802号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永庭,总经理。被告:胡义发,男。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义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