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伟清与陈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清,陈武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316号原告:李伟清,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武彪,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李伟清与被告陈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伟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伟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伟清负担。审判员 游少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