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8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薛辉与姚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辉,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854号原告:薛辉,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姚峰,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薛辉与姚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姚峰的起诉。本院认为,薛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辉撤回对姚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薛辉负担。审判员  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