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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自全与吴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全,吴广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296号原告:王自全,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吴广慧,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全诉被告吴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王自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