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自全与吴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全,吴广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296号原告:王自全,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吴广慧,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全诉被告吴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王自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