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昱辰和程波;黄丽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昱辰,程波,黄丽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714号原告叶昱辰,男,汉族,1995年9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程波,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黄丽军,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二九一农垦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彦君,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徐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攀,男,汉族,1991年7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专员,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的原告叶昱辰诉被告程波、黄丽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昱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 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彩凤????????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