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特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炜与陈建宇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炜,陈建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特366号申请人:王炜,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适,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建宇,女,195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代理人:王圣昌,男,1951年8月30日生,汉族,系被申请人陈建宇的丈夫,住启东市。申请人王炜申请认定陈建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炜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独生儿子。2010年起,被申请人因患双侧脑室旁多发腔梗,认知、记忆功能严重下降。目前,被申请人已无记忆和认知能力,行动缓慢、语无伦次、逻辑混乱、书写不能,在涉及与己相关的利益问题上无法客观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愿。因被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专门请一名保姆照顾。故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圣昌称,申请人王炜的陈述属实,同意宣告陈建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陈建宇与王炜系母子关系,王圣昌与陈建宇系夫妻关系。本院受理王炜的申请后,经王炜申请,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陈建宇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陈建宇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混合性痴呆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可知陈建宇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混合性痴呆状态,已丧失了对客观环境应有的认知能力,在涉及与己相关利益的问题上,无法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愿与想法,无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建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蔡中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