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雪旺与吴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旺,吴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645号原告:张雪旺,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广伟,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中段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办公楼一、五层。负责人:范学良,职务:经理。原告张雪旺诉被告吴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雪旺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雪旺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张雪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张雪旺负担。审判员 马新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