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铁军与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铁军,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铁军,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沙波,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赵铁军与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沙波网络及线下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沙波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