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傅伟康与戴培全、戴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康,戴培全,戴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795号原告:傅伟康,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戴培全,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戴沈华,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原告傅伟康与被告戴培全、戴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伟康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陈之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