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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2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丛日祥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草埠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日祥,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草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2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丛日祥,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草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允友,主任。本院在执行丛日祥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草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草埠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草埠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草埠村委会支付丛日祥购房款50000元、经济损失126000元、案件受理费2612元、执行费3213元。但被执行人草埠村委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草埠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81825元至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耿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附本院执行款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高新区支行户名: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81601070601421001637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