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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智慧与被告关广平、陈列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智慧,关广平,陈列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955号原告:曹智慧,男,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眉县横渠镇大镇村一组41号。身份证号:610326196601010396。被告:关广平,男,生于1973年06月05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眉县汤峪镇屯庄村六组,身份证号码:610326197606050437。被告:陈列存,女,约42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眉县汤峪镇屯庄村六组。系被告关广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智慧诉被告关广平、陈列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智慧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关广平、陈列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智慧撤回对被告关广平、陈列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智慧负担。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