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忠明与隆正明、原审被告李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忠明,隆正明,李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忠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正明,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审被告:李晓阳,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上诉人黄忠明因与被上诉人隆正明、原审被告李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的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忠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