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江与郑知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郑知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1505号原告:李江,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郑知树,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李江诉被告郑知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2月7日,被告郑知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江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于2016年2月6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本案原告起诉之日被告郑知树未偿还上述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知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江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6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郑知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苏忠申人民陪审员 陈来微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象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