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峰与张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张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016号原告:薛峰,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被告:张源,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薛峰与被告张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19日,原告薛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峰负担。审判员 陈立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芳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