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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成会与童丽萍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会,童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杨成会,女,1949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童丽萍,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原告杨成会诉被告童丽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9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童丽萍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杨成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童丽萍赔偿医疗费89,858.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伤残赔偿金15,083.25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1,35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450元、上肢托带费2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合计119,141.80元的70%,计83,399.26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200元,尚需支付82,199.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15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4月1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童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但因“原址无此人”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童丽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成会与被执行人童丽萍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