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铭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终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郭铭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铭烽,男,万荣县人。本院在执行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与郭铭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红调查,被执行人郭铭烽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