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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彬与郝家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669号原告:赵彬,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郝家福,男,1967年11月21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原告赵彬与被告郝家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彬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彬负担。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