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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远新与王坤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坤昌,陈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民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远新。上诉人王坤昌与被上诉人陈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7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理。上诉人王坤昌及其被上诉人陈远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坤昌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703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王坤昌给付陈远新利息30000元,并由陈远新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5日,因欠付陈远新借款利息,王坤昌向陈远新出具一张30000元欠条。因未能偿��,2016年2月22日,应陈远新要求,王坤昌再次出具一张30000元借条给陈远新。当时陈远新说原欠条没有找到,等找到后给王坤昌,但后来一直没给。王坤昌认为这两张条据系重复出具,王坤昌只欠陈远新利息30000元。被上诉人陈远新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第二张条据是补充打的之前借款的利息条据,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7月22日、2012年4月27日、2012年8月10日王坤昌分别向陈远新借款40000元、40000元、19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截止2015年2月25日,王坤昌已偿还全部本金,尚欠部分利息未还。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确认如下:1、实际借款金额,本案陈远新称双方实际借款本金为99000元并提供条据予以佐证,但王坤昌辩称仅借款9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在陈远新不认可的情形下,王坤昌的辩称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2、王坤昌尚欠陈远新利息30000元还是6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可知,双方对99000元的借款约定利息,截止2015年2月25日产生的利息已有60000元,王坤昌辩称在2014年已偿还60000元的利息,但陈远新不予认可且王坤昌亦无证据佐证,故法院对王坤昌偿还60000元利息的辩称不予采信,关于王坤昌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称王坤昌重复出具30000元借条是从王坤昌处得知,且证人和陈远新及王坤昌因其他借款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法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再结合陈远新提供的两张共计60000元的欠条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依法确认王坤昌尚欠陈远新借款利息60000元;3、对于尚欠利息是否再计息,因尚欠金额系利息款,实际借款的本金部分已经履行完毕,约定利息的基础已消失,且在诉讼中,王坤昌称双方已约定对尚欠利息款不再继续计算利息,陈远新亦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陈远新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远新与王坤昌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远新凭王坤昌出具的条据,要求王坤昌偿还借款利息6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陈远新主张的利息款继续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王坤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远新借款利息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元,由陈远新负担157元,王坤昌负担669元。经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王坤昌欠被上诉人陈远新的借款利息是60000元还是30000元。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诚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王坤昌就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向被上诉人陈远新出具了相应结算利息的凭据,上诉人王坤昌即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自己的还款付息义务。关于王坤昌承诺支付的利息数额,结合双方之间借款的本金数额、借款期间及还款情况看,计算得出的利率标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王坤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40550元,由上诉人王坤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智勇审 判 员 周栋才审 判 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立东书 记 员 李 洁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4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